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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建民执行案裁定书

(2013)曲法执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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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建民。被执行人鲁志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曲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鲁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志强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鲁志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鲁志强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英

书记员:张少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