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超。被执行人:曲周县精品车业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光明街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保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保印。被执行人孟艳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曲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保印、孟艳芳、曲周县精品车业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借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一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提取)被执行人李保印的个人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新东
书记员:胡青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