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牛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曲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牛某名下的工资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学峰
书记员:闫庆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