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瑞芬。被执行人白丑小。被执行人白辛波。被执行人白辛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总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晋总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永定执行员聂文刊执行员尹双凯
书记员:王占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