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嘉怡法定代理人:孟帅被执行人:温春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州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7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温春晓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汽车、商品房及有价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州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学彬执行员姚云豹执行员马文安
书记员:梁延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