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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孙定根裁定书

(2007)晋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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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孙定根,被执行人孙成双,被执行人赵素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晋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军涛执行员:赵江深执行员:王英占

书记员:褚士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