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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满相韩如恋尚淑英赵书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晋执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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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满相申请执行人:韩如恋申请执行人:尚淑英被执行人:晋州市圣达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平

本院在执行赵满相,韩如恋,尚淑英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州市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685号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审查,三申请执行人已于在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号(2012)晋执字第9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赵满相、韩如恋、尚淑英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赵江深执行员:高利虎执行员:李战水

书记员::常建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