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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文志欠款执行裁定书

(2013)晋执字第003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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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文志。被执行人李建豪。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1)晋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建豪及其妻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聂文刊

书记员:王占世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