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志荣被执行人陈根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州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29373.3元,现被执行人陈根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汽车、商品房及有价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州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学彬执行员姚云豹执行员马文安
书记员:梁延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