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赫农。委托代理人范中怀,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系范赫农父亲。被执行人李公德。被执行人徐永光。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徐永光的担保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聂文刊
书记员:王占世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