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助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怀伟,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卫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文硕。被执行人张旷。被执行人蔡卫昌。被执行人张变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冀石国证执字第7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蔡文硕、张旷、蔡卫昌、张变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五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蔡文硕、张旷、蔡卫昌、张变菊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郑江涛
书记员:卢雅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