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被执行人:夏津县金虎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津县鑫裕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夏津金圣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安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夏津金圣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夏津县银城街道董沟村的房产七套(房权证号:2008B字第号、2008B字第号) 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津县金虎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夏津县银城街道梁庄居委会的房产四宗(房权证号:2010B字第号、0号、0号、0号) 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上述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其进行抵押、变卖、转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趱超审判员:谭化忠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