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孝清。申请执行人:陈淑珍。被执行人:于凤江。
本院立案执行的姜孝清、陈淑珍申请执行于凤江(2012)德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姜孝清、陈淑珍申请执行于凤江(2012)德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由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趱超审判员:谭化忠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