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孝清、陈淑珍与于凤江执行裁定书

(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孝清。申请执行人:陈淑珍。被执行人:于凤江。

本院立案执行的姜孝清、陈淑珍申请执行于凤江(2012)德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姜孝清、陈淑珍申请执行于凤江(2012)德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由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趱超审判员:谭化忠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