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克旭。被执行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宝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叶锦寨,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廊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郑江涛
书记员:卢雅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