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江波与魏德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6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魏江波。被执行人魏德刚。

魏江波与魏德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魏江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云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黄如河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