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江波。被执行人魏德刚。
魏江波与魏德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魏江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云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黄如河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