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克峰,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兵团六建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白攀荣,女,194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六建材料厂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白攀荣的银行存款2235.59元、3000元、2000元,冻结期限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忠
书记员:窦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