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丰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祥宾路**旅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昌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浦北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阮鸿维,局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丰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浦北县广播电视局债权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钦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广西丰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广西丰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8)钦民执字第20-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广西丰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1年7月20日,广西丰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丰合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08)钦民执字第2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浦北县小江镇文化路8号的3385.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位于浦北县小江镇振兴路的364.7平方米的房屋。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14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浦北县广播电视局一次性支付给广西丰合投资有限公司86万元了结本案债务,申请人广西丰合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不足部分;在被执行人人履行完协议内容后,解除(2008)钦民执字第2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案执行费17816元、评估费18000元,双方各负担一半。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于2013年7月15日完全履行了兑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08)钦民执字第2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西浦北县广播电视局位于浦北县小江镇文化路8号的3385.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1608.9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95>;;字第010635号,房产证号:房权证浦字第**)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08)钦民执字第2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西浦北县广播电视局位于浦北县小江镇振兴路的364.7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浦字第:房权证浦字第**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盛审判员:方辉审判员:李洪
书记员:香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