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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陈业荣不服浦北县公安局户口登记行政二审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4)钦行终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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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业荣,男,1991年出生,汉族,浦北县福旺镇XX村委会XX村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浦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黄东刚,局长。一审第三人李香琪,女。

上诉人陈业荣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业荣起诉及上诉均认为被上诉人浦北县公安局给一审第三人李香琪的户口登记是错误的,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登记行为,但其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第三人的出生时间存在问题,也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给一审第三人所作的户口登记存在程序上或法律等方面的错误,因而其起诉撤销该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况且,该登记行为是否撤销对陈业荣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陈业荣与一审第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陈业荣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陈业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应锐审判员:黄粹幸审判员:钟凌意

书记员:黄军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