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黄明树,男,1951年4月10日生,现住钦州市钦**建设街通达巷********。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苏成香,女,1950年10月16日生,现住,现住钦州市钦**建设街通达巷******** 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负责人韦政高,行长。
本院原据以执行的本院(1997)钦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现被本院(2012)钦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即“苏宇媚不履行债务的,苏云权、李桂玉对中国农业银行钦州分行向苏宇媚借款35万元及利息94035.85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在执行(1997)钦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查封黄明树、苏成香在本院另一案件执行款94035.85元,后执给中国农业银行钦州分行明珠支行没有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钦州分行已取得执行款94035.85元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黄明树、苏成香。原被执行人黄明树、苏成香申请执行回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钦州分行已取得执行款94035.85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黄明树、苏成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盛审判员:方辉审判员:李洪
书记员:陈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