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顺超,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田东县江城镇果柳村XX屯。被执行人李新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田东县印茶镇巴麻村xx屯。
申请执行人黄顺超与被执行人李新猛加工合同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东法执字第130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荣联
书记员:黄娇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