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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瑜与被执行人韦茹美、王韦哲、韦金年、韦顺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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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瑜。被执行人韦茹美。被执行人王韦哲。被执行人韦金年。被执行人韦顺华。

申请执行人王瑜与被执行人韦茹美、王韦哲、韦金年、韦顺华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0)河法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2013)金执字第390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只需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2000元,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执行费655元、保全费36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0)河法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