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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韦庆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金刑初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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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庆省,男,1953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公民是身份号码:452701195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大郭村板拔屯**。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4月1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庆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正宇、代理检察员覃克勤、阮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庆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庆省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庆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案后,被告人韦庆省认罪态度好,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韦庆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庆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被告人韦庆省非法持有的长管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张晓莉

书记员:黄沁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