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燕珍与张咸秀执行裁定书

(2013)永法执字第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燕珍。被执行人:张咸秀、何建强。申请执行人吴燕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被执行人张咸秀、何建强的思想工作,现被执行人张咸秀、何建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咸秀、何建强自动履行了(2012)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德连

书记员:陈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