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鸣县××××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黄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慧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明知机动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其行为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黄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对其处以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恒斐
书记员:陆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