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鸣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购买,其行为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恒斐
书记员:陆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