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西,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2932,壮族,小学文化,家住柳江县成团镇××之一。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4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许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熊西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作案手机:Iph0ne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廖乙霖
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