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美霖,女,住广西凌云县沙里瑶族乡阁楼村。被执行人苏建学,男,住广西平果县坡造镇伏琴村。被执行人李绍国,男,住广西平果县坡造镇伏琴村。被执行人方文叁,男,住广西武鸣县灵马镇和村。
申请执行人陈美霖与被执行人苏建学、李绍国、方文叁劳务合同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75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天宁审判员:谭宝强代理审判员:屈秀奇
书记员:黄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