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良,男,住平果县马头镇。被执行人谭淑梅,女,住平果县坡造镇。
申请执行人马良与被执行人谭淑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平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65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天宁审判员:黄学成审判员:谭宝强
书记员:屈秀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