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飞燕。法定代理人梁茂兄。委托代理人梁宝贵。被执行人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中祥。
申请执行人梁飞燕与被执行人百色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法执字第104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成审判员:谭宝强代理审判员:屈秀奇
书记员:黄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