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任文。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星宇,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任文犯窝藏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任文及其辩护人卢星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甘任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甘任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甘任文犯窝藏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15时许,江州区太平镇XX村XX屯的居民李某平、李某荣、李某明等五人(另案处理)因对征地补偿不满,在崇左市江州区城南二路金龙段鱼塘回填工程的工地,持刀劫持了在现场维持施工秩序的的一名民警,妨碍公安机关维护施工秩序。事发后,李某平、李某荣、李某明驾驶车辆逃窜到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XX村XX屯,三人找到李某平的内弟即被告人甘任文。李某平称其几兄弟跟别人打架了,现在要逃跑,并交给甘任文100元钱让甘任文帮购买汽油,叫甘任文到XX屯家里帮其取驾驶证及钱包。被告人甘任文便乘坐摩托车先到XX屯李某平家里拿了驾驶证及钱包,回到XX屯后,又打电话给其朋友陈某某,由被告人甘任文搭乘陈某某一起到南友高速公路濑湍服务区买了一油桶的汽油,并应李某平的电话要求,将驾驶证、钱包及汽油送到六京村板咘屯附近的一个小坡。被告人甘任文将驾驶证及钱包交给了李某平,在李某平三人往车辆加油时,李某平将其几兄弟用刀挟持一名民警阻挠施工的事告知了被告人甘任文。被告人甘任文听了便劝李某平几兄弟去投案自首,但李某平等人不听劝。加完油,李某平等三人问了被告人甘任文去扶绥县东罗镇的路线,便驾车往扶绥县东罗镇方向继续逃窜。刚逃离加油现场不远,李某荣、李某平、李某明三人认为道路已被公安人员控制了,便弃车步行到XX屯水塔附近的甘蔗地躲藏。被告人甘任文与陈某某在退回XX屯的路上,见到了两辆汽车驶来,认为是警察在追拿李某平等人,便往东罗镇方向行驶,追赶李某平等人,欲将警察追逃的事情告知李某平等人,但一直追到东罗镇都追不上。被告人甘任文回到家后不久,李某平上门来找吃的,并告知甘任文其三兄弟并没有离开,被告人甘任文就带李某平到陈某某家里吃粥,李某平离开时还打包了粥,与李某荣、李某明汇合后继续逃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某荣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5日下午,其得知其弟李某明因干涉公安执勤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便伙同李某平、李新某、李伟某各持一把刀劫持了一名民警作为人质,要求公安机关放回李某明,并要求施工队停止施工。待其弟李某明被放回且施工停止后,他们放开那个警察就跑回XX屯,李某平就开了李XX的小轿车,其和李某明也跟着上了车,李某平就开车到濑湍镇去找他小舅子。李某平在他小舅子家跟他小舅子说了什么其听不清楚,因为其站在门口。李某平和他小舅子说了一会之后,其三兄弟就继续开车走了,停在一个岔路口旁。过了一个多小时,就见李某平的小舅子和一个男子坐一辆摩托车送汽油来,他们送完汽油就离开了。2、证人李某平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甘任文的姐夫,其称甘任文为小舅。2012年7月5日下午,其与李某荣、李新某、李伟某各持一把刀劫持一名警察。在李某明被放了回来,施工停止后,他们释放了被劫持的警察,并逃离现场。其与李某荣、李某明三人坐上李XX如约停放的轿车,由其驾车搭载李某荣、李某明往濑湍镇方向逃窜。到濑湍镇XX村XX屯的小舅(甘任文)家,其见到小舅后就简单把事情的经过向他讲了一下,然后叫甘任文开摩托车到其家帮拿钱包和驾驶证,还给小舅100元钱去崇左南友高速路服务区帮买汽油。甘任文接过钱后,就开摩托车走了。他们因害怕警察发现,就将车开到六京村板咘屯路口躲藏,一个多小时后,甘任文才和另一个人送汽油来,同时把钱包带来了,钱包里有现金6000元钱和驾驶证。在往轿车加油时,其将挟持警察一事告知了甘任文,甘任文还劝他们去投案自首。帮小轿车加油之后甘任文就退回到XX屯。后其就把车丢弃在XX屯路口,李某明就躲藏在XX屯的水塔附近的甘蔗地内,其和大哥李某荣就走路到XX屯村口,其自己进到甘任文家中打包了粥出来和李某荣、李某明汇合后就往那片屯走了。3、证人李某明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5日下午,其伙同李某荣、李某平、李伟某、李新某劫持了一名警察,要求停止对其家开挖的水塘施工。放开被劫持的民警后,他们兄弟五人跑回屯里,其和大哥李某荣、二哥李某平一起坐李XX的桑塔那小轿车(车牌记不清了)去濑湍镇XX屯去找二哥的小舅子“阿文”(姓甘,书名不祥,二哥妻子最小的弟弟),二哥就叫他小舅“阿文”去买100元钱的汽油来加油,其和“阿文”要了一件军外套。之后三人就出到村边的蔗地躲着等“阿文”去买油。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二哥的小舅子“阿文”才和他的一个朋友买了汽油回来。在给小轿车加油时,阿文就问二哥出什么事情了。二哥就告诉阿文说出了一点事,这时阿文就知道他们在躲避公安了。加完油后刚开走一会儿,因为担心路口有公安,就不敢继续开车走了,就把车停在路边,走到甘蔗地去躲藏,躲藏半个多小时后,二哥和大哥就走到阿文家找东西吃。二哥和大哥吃完回来后,还带了一个铝盒饭来给其吃。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5日19时许,其和丈夫甘任文在家里炒菜准备晚餐,XX屯的四姐夫李某平和两个不知名的中年男子一起急急忙忙来到家里,李某平就叫甘任文帮去买汽油加入车里,同时给甘任文100元人民币。李某平三人在家里呆了十几分钟就走了。大约20时许,其丈夫甘任文打电话给本村的陈某某叫他来帮拿油桶加油,之后他们两人就开车去高速路服务区。23时许,其丈夫甘任文和陈某某才开摩托车回来到家里,其也没有问甘任文去哪里。甘任文到家不久公安人员就来到家里了。和李某平一起来的中年男人其没有见过,他们来到家里都是空手的,其中一个中年男人走的时候还跟丈夫要了一件军绿色的外衣。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5日20时许,甘任文打电话给其到服务区买汽油送到板咘屯,后甘任文开摩托车与其到南友高速路崇左服务区加油站买了100元的汽油送到板咘屯村边一坡顶的路口,见到有一辆黑色的小车已停在那里等候了,甘任文的姐夫“阿平”和两个男子迎了过来。在加油的过程中其就听见“阿平”和甘任文说:“今天打架了,经板兰去东罗的路怎么走呢?”那时其就知道“阿平”他们三个人肯定是作案后正在准备经过板兰逃跑去东罗方向的。期间还看见甘任文递给他姐夫一个的塑料袋,加完油后,“阿平”等三个就先开车往板兰路口走了。其和甘任文在原地抽完烟后坐车刚出路口,看见有两辆小车往板咘方向开来,其两人当时就怀疑那两辆车里面坐的可能是警察来追查“阿平”他们的,于是其和甘任文就加快油门往他们逃跑的东罗方向追去,目的是把发现警察追踪的情况尽快通知“阿平”他们,不要给警察追上抓到。但是其两人一直追到东罗街并在街上逛了一圈都没有找到“阿平”等人,于是其两人就退回XX屯。大约晚上12时,其在家冲凉(洗澡)出来看见有“阿平”一个人站在家门外,其问“你怎么又回来啦,还有两个人呢?”他说:“他俩在甘蔗地里,我们肚子好饿,给我们弄点东西吃吧。”其进厨房拿小铝锅装些饭和粥给他,他就拿走了。十分钟后其打电话告诉甘任文说他姐夫来找饭吃,还在附近停留。甘任文在电话里说:“你帮我出去看看他们,如果还在的话你就带他们到我们村的陈戏华(方言译音,书名不详)在“孔更”(地名,方言译音字)起的准备用来养羊用的那排屋子去,好让他们遮风挡雨什么的才好。”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其还没来得及出门,公安人员就到其家带其到派出所了,甘任文也被一起抓来了。7、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江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证实李某荣、李某平、李新某、李伟某、李某平等人因涉嫌犯绑架罪已被提起公诉。8、被告人甘任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辨认由侦查人员将李某明、李某荣的照片与其他11张照片分别编号为1号至12号并打印为一版的照片时,指出两版照片中的09号、08号男子分别是李某平带来XX屯的两名男子的照片。而排在09号、08号的人就是李某明和李某荣。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甘任文于1984年6月25日出生。10、被告人甘任文的供述,供认2012年7月5日18时许,其四姐夫李某平和他的一个哥哥(不知道名字)和一个弟弟(不知道名字)来到其家,李某平对其说:“我们几兄弟在外面跟别人打架,现在逃跑,我们的车辆没有油了,你帮我去买油回来,然后到我家里帮我拿我的驾驶证来”。姐夫就递给其100元钱,之后其就一个人驾驶摩托车到姐夫家,与姐夫的母亲要了李某平的钱包,钱包里面有李某平的驾驶证和一张银行卡和四五千元左右的人民币。回到家中,用一个红色塑料袋将钱包包好,然后打电话给朋友陈某某,让他帮忙拿油壶和其一起到南友高速公路濑湍服务区去买汽油。在买汽油的时候,姐夫打电话给其,要其买得油后就送到六京村板咘屯路边的一个小坡上。买得油后其和陈某某在板咘屯路上的一个小坡上找到了姐夫和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天黑没有注意车牌),其与陈某某帮姐夫的轿车加油的时候问姐夫到底是怎么回事。姐夫说:“这次我们三兄弟出大事了,我们家几兄弟用刀架在一个公安的脖子上威胁政府”。当时陈某某就在旁边,他也听到姐夫说的话。其听到后觉得姐夫惹祸了,就问:“你出那么大的事情,跑得掉吗?不如回去投案算了”。姐夫说现在出了那么大的事情很害怕,不得不逃跑。帮姐夫加完油后,其问姐夫有什么打算?姐夫说先到扶绥县东罗镇躲几天再说。其将姐夫的钱包递给姐夫,姐夫就问去东罗的路怎么走?其告诉姐夫后,姐夫三兄弟就上车往其说的方向离开了。其和陈某某留在原地抽了一根烟议论姐夫这件事情,议论了几句后,就拿着油桶骑摩托车离开。到板咘屯路口时,看见两辆汽车往板咘屯方向开来,前面一辆是面包车,另一辆也是汽车。会车的时候其看见面包车里面的人都在向外张望。陈某某说:“这两辆车可能是公安来抓你姐夫的”。其担心姐夫出事,于是就开摩托车与陈某某一起往东罗方向追姐夫的轿车,想绕到姐夫车前面去把刚才看见可能是公安车的情况告诉姐夫。但到东罗镇后一直没有找到姐夫的车,于是就开车回家了。刚回到家一会儿,其就见姐夫李某平独自一人走进家里。姐夫问还有粥吃吗?其问姐夫你不是去东罗吗?怎么又回来了姐夫说他们一直没有离开。其把刚才在路上遇见公安的事情告诉姐夫,让他看着办。其就带姐夫到陈某某家里,交代陈某某拿粥给姐夫吃后,就独自一人回家了。刚到家不久,陈某某就打电话来说:“姐夫让我打包放到路口,然后姐夫再过来要粥”。其对陈某某说:“那你就按照姐夫说的办就行了”。在帮姐夫加油时,姐夫讲他们家几兄弟用刀架在一个公安脖子上威胁政府这件事时,其得对姐夫说你们这样对公安,肯定跑不了。其与陈某某在路上遇见两辆汽车后想追上姐夫,只是想把公安可能已经知道他在附近这个情况告诉他而已,至于他是要逃跑还是回来投案自首其就管不得了。从东罗回到家后,姐夫又再次找上门来,这时其有规劝姐夫投案自首,但是姐夫说这件事你不要理,其就不出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任文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帮助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任文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任文与陈某某在帮李某平等人往小轿车加油并在李某平等人开车先走后,在回XX屯的路上看见两辆汽车驶来,怀疑是公安追捕时,确有驾驶摩托车追赶李某平等人,想把此事告知李某平等人的行为,但没有找到李某平等人,通报的愿望没有实现;同时,只有被告人甘任文一人的供述称在李某平上门找吃时,其把刚才在路上遇见公安的事情告诉李某平,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甘任文通报李某平等人公安侦查或追捕动静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甘任文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甘任文犯窝藏罪。经查,证人李某平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荣、李某明逃到濑湍镇XX村XX屯甘任文家后,其就简单把事情的经过向他讲了一下,然后让甘任文到其家帮拿钱包和驾驶证,还给小舅100元钱去崇左南友高速路服务区帮买汽油,在往轿车加油时,其将挟持警察一事告知了甘任文,甘任文还劝他们去投案自首;证人李某明的证言,证实在给小轿车加油时,李某平告诉甘任文说出了一点事,甘任文就知道他们在躲避公安了;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给小轿车加油的过程中其就听见“阿平”和甘任文说:“今天打架了,经板兰去东罗的路怎么走呢?”那时其就知道“阿平”他们三个人肯定是作案后正在准备经过板兰逃跑去东罗方向的;被告人甘任文的供述,供认2012年7月5日18时许,其四姐夫李某平和他的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来到其家,李某平对其说:“我们几兄弟在外面跟别人打架,现在逃跑,我们的车辆没有油了,你帮我去买油回来,然后到我家里帮我拿我的驾驶证来”,在帮李某平的轿车加油时,李某平说:“这次我们三兄弟出大事了,我们家几兄弟用刀架在一个公安的脖子上威胁政府”,其听到后得劝说李某平他们回去投案。以上证据均能互相印证,均能证实被告人甘任文明知李某平三人是犯罪的人仍为他们逃匿提供帮助,其行为已完全具备了构成窝藏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犯罪。故对辩护人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甘任文在知道李某平三人犯罪后有规劝他们投案自首的情节,并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甘任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任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唐小舟审判员:邹佰一人民陪审员:庞东和
书记员:邓敬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