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志民。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2)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志民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杜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志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许志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辩称,其犯罪情节较轻,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晚,被告人许志民到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那坎村新安屯洞扁山(音译,地名)非法猎捕到3只大壁虎(Gekkogecko)(本地俗称:蛤蚧)。同年9月19日上午,许志民携带捕获的3只蛤蚧到左州镇新街卖给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卢炳林(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210元。当天,公安机关在左州镇新街当场查获了卢炳林收购的多种野生动物,其中有蛤蚧8只。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野生动物移送广西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处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鉴定,缴获的蛤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壁虎(Gekkogecko)。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志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志升、卢炳林的证言,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江州分局案件来源、破案报告,许志升、许志民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的照片、辨认收购野生动物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及供辨认的人像照片组,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检查笔录、卢炳林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现场照片、卢炳林非法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蛤蚧的照片,卢炳林辨认其非法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蛤蚧的照片,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的《自治区林业厅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文件桂林发(2007)1号《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及广西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野生动植物种鉴定证明》,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许志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志民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壁虎(Gekkogecko)3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志民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志民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志民非法猎捕、出售的野生动物已被收缴送有关部门处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志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志民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伍思胜审判员:黄珍杰人民陪审员:庞东和
书记员:蒙艳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