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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䑨╳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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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圣,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圣于2007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一支自制猎枪,并一直藏放在自家的房间里。2013年1月4日,大新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被告人周X圣的房间进行搜查时,发现该自制猎枪并予以扣缴。经鉴定,该自制猎枪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X的证言,物证缴获的自制猎枪一支,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大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物品笔录及照片、指认物证笔录及照片,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刑)鉴(痕)字(2013)001号枪支致伤力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圣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圣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未成年人阶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另外,被告人周X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X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赵继锋

书记员:梁志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