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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清卫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银刑初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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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清卫。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清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清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清卫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清卫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清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清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崔焕忠

书记员:韩伟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