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宗桃,男,1976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凌云县玉洪瑶族乡合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7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罗宗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宗桃履行支付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2176.78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宗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宗桃现有一部国产灰色黄海牌轻型普通柴油皮卡车(车牌号:桂L952**、车架号:LDD6307B0B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罗宗桃现有一部国产灰色黄海牌轻型普通柴油皮卡车(车牌号:桂L952**、车架号:LDD6307B0B0******)。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源权审判员:梁福德审判员:贵骏
书记员:李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