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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姚金环与被执行人康祖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凌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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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金环,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凌云县泗城镇政府职工宿舍区10号楼。被执行人康祖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祖强已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姚金环的医疗等费用1200元,该案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2)凌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源权

书记员:贵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