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金环,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凌云县泗城镇政府职工宿舍区10号楼。被执行人康祖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祖强已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姚金环的医疗等费用1200元,该案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2)凌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姚源权
书记员:贵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