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徐凤云。委托代理人:唐绍斌,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冰。被执行人:GiIbertEdwardArthurHope(中文名:泰迪)。申请复议人徐凤云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2013)惠中法执异字第8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惠州中院受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冰与被执行人泰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评估被执行人泰迪的妻子徐凤云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金碧园3栋一单元901号房产。徐凤云对惠州中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惠州中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评估,主要理由:该房产是登记在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她丈夫泰迪的债务是泰迪婚前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惠州中院把她唯一住房作为共同财产偿还泰迪个人债务,违反法律规定。惠州中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冰与被执行人泰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1)浙衢商外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浙衢执民字第2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泰迪与徐凤云共有的登记在徐凤云名下的预售登记合同号为9A9049的惠州大亚湾西区金碧园3栋一单元901号房产(查封价值为该房产价值的二分之一)。现委托惠州中院执行该案。惠州中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对该房产作出评估,尚未采取拍卖措施。徐凤云与泰迪在2009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泰迪工作居住地在浙江省衢州市,徐凤云工作居住地在深圳市。上述预查封的房产是在徐凤云与泰迪结婚后以徐凤云名义签订了预售登记合同购买的,购房款通过泰迪的银行卡支付,建筑面积112.26平方米,尚未办产权证,未装修。徐凤云与泰迪对上述预查封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认可。惠州中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其与他人共有的房屋,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查封。本案被执行人泰迪与异议人徐凤云为夫妻关系,分别工作生活居住在非购房地的不同城市,无证据证明徐凤云与其所抚养家属共同生活居住。徐凤云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执行措施指向的是被执行人泰迪基于共有部分中的房产。被执行人泰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泰迪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予以查封、评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徐凤云的异议请求。徐凤云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惠州中院上述的执行裁定,主要理由:一、泰迪的本案债务发生在他与徐凤云结婚之前,惠州中院以徐凤云与泰迪的共有财产偿还泰迪的个人债务,侵害了徐凤云的利益。二、惠州中院查封、评估的房产是徐凤云名下唯一的房屋,是徐凤云用全部积蓄购买的唯一房屋。徐凤云为了保障以后养老生活费用,不得已离开购房地到深圳上班,并不证明该房产不是徐凤云唯一的房屋。三、徐凤云只有这一套住房,而且每月的收入只能艰难维持生活,如果惠州中院评估处置该房屋,那么徐凤云最后的安家之所与生活权利将得不到保障,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本院经审查,对惠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民法院查封、评估徐凤云的房产是否合法。一、查封徐凤云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查证情况,涉案房产系被执行人泰迪与利害关系人徐凤云共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泰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泰迪与妻子徐凤云共有的房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二、惠州中院评估涉案房产也不违法。惠州中院对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共有的房产予以评估,并无不妥。申请复议人徐凤云以涉案房产系其唯一房屋为由,请求确认执行法院评估涉案房产违法,缺乏法律依据,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惠州中院执行异议裁定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徐凤云的复议请求,维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8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先华代理审判员:尹宁代理审判员:彭惠连
书记员:杨军(代)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