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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梁志华申请执行复议案

(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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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被拘留人):梁志华。申请复议人梁志华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5号罚款决定和(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5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主要理由是:未转移查封资产,未逃避履行债务人的责任。经审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华泰美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田区沙深路130号五楼厂房内生产设备一批,系由申请复议人梁志华保管。查封期间,该批设备中挂式格力空调、压胶机等设备被两次转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对申请复议人罚款十万元并拘留十五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梁志华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5号罚款决定和(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5号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