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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兆强执行裁定书

(2004)遂法执字第210号恢字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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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兆强,男,成年,汉族,住遂溪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遂法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兆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营业部6270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陈兆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营业部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元到遂溪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遂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67)以偿还债务。三、冻结被执行人陈兆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营业部6270账户内的存款每月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权学审判员:陆春远审判员:程浩光

书记员:陈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