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兆强,男,成年,汉族,住遂溪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遂法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兆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营业部6270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陈兆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营业部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元到遂溪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遂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67)以偿还债务。三、冻结被执行人陈兆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营业部6270账户内的存款每月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权学审判员:陆春远审判员:程浩光
书记员:陈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