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元广,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陈辉鹤,户籍地址广东省东源县。
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诉讼费等共计10039元(人民币,下同)、执行费5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房产登记、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辉鹤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蓝旭华代理审判员:温展伦代理审判员:纪愉乐
书记员:徐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