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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某某与李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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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龙窝镇。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王家镇。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343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02元,合计15563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55637.8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叶斐

书记员:柯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