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49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园路。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诉被执行人蔡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661元、执行费855元,合计645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某某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64516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余长勇审判员:贾延涛审判员:颜梅芳
书记员:柯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