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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小玉与李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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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小玉,女。被执行人李刚,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李刚名下财产人民币13782元(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豫军审判员:赖志良代理审判员:郭汉坤

书记员:古幸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