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集团公司某某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系536、537案号申请执行人) 负责人蒋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系538、539、540案号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陆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集团公司某某策划分公司、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五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13、314、310、311、3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6250元、执行费250元,合计16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650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贾延涛
书记员:柯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