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艳青等59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皇家志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史艳青等59人与深圳市皇家志尊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深龙劳人仲字第865-904、907-926号等相关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皇家志尊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KTV设备、电梯、空调等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经深圳市***公司评估,该批机器设备评估总价为****元(详见深国众联评报字(2012)第**号评估报告书)。
在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3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650000元竞得该批机器设备,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经审查,该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经依法拍卖的被执行人深圳市皇家志尊投资有限公司的KTV设备、电梯、空调等财产(详见深国众联评报字(2012)第***号评估报告书)由竞买人***竞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