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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罗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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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163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5元,合计164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6445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叶斐

书记员:柯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