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春秀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