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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与首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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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首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首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