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首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首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