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土地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