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无锡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丰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民乐福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153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锡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吉盛广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丰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民乐福商场,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东胜街万佳通物业大厦。负责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无锡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丰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民乐福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丰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民乐福商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2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扣划后解除原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