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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执字第5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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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诉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名车臣氏汽车服务中心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04元,合计30604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中心工商信息的冻结,给予其办理企业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和年检等业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贾延涛

书记员:柯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